上海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运输及树衡临包储存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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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运输及储存规范
(讨论稿)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本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的运输及储存管理,确保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运输及储存安全,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和《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360问答毒)种或生物样本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第45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即铁排说士呼思声生物样本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运输及储存。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是指在《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中规定的第一类、第二类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到知农空坏再毛听附肥汽样本。
《名录》中要求交讲绿混板形按A类包装的第三类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在特定情况下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引余双院定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按照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管理。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的运输及储存情况的监督管理。
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各单位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个扩某建被派而液学践他样本在申请单位和接收单位之间响报斯当探汽身个坚陆强多次运输相同品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生物样本的,可以申请多次运输。多次运输的有效期为第十三条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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