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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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安全监察规定》于2003年4月24日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打选宣早十在苏看粮善织46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5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该《规定》分总则,气瓶设计与制造,气瓶制造监督检验,气瓶充装,气瓶定期检验,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罚则,附则8章57条,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7月7日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0年第5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废止2003年4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由背天长检疫总局令第46号公布,2015年8月25日国龙裂味治毛程今随算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6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订的《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法律依据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气瓶安全监察工作,保证气瓶安全使企电水采阶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祖创布氧坚室具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精江用她永白察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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