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台账应当保存10年以上。
实验室危险废物贮存要求
1、危险废物贮存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1995)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
2、原则上要求贮存间集中存放,设置危险废物警示标志,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存放两种及以上不相容危险废物时,应分不同区域暂存。
3、确不具备集中存放条件的,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室应设置专用内部暂存区,暂存区内只存放本实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避免不相容性的危险废物近距离存放。暂存区外边界地面应施划5厘米宽的黑黄色警示线,墙上按废物类别分别张贴危险废物警示标识。
4、危险废液盛装容器须粘贴《中南大学实验室废液标签》,固态危废包装需完好无破损并粘贴《中南大学实验室危险废物标签》,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
5、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由各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对剧毒类、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而不能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物,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存放,严格管理。
6、教学和科研实验活动所产生的待处置实验动物尸体及其废物,应使用统一的塑料袋密封并暂存于专用冰柜中。要求在冰柜显著位置标示“实验动物尸体及废物专用”字样,冰柜内不得放置其它物品。
7、建立转运及处置台账。台账内容应当包括实验室名称、处置日期、危险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台账资料至少保存3年。
8、危险废物贮存间内禁止存放除危险废物及应急工具以外的其他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