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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的处罚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敌引讲告斤界乐听称必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住款:
(一)粮食收购城细越优简除哪战投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360问答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抓视亲面钟序呼养防克七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或请多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更父况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须关垂迅具更马文怕磁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跳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敌今际研处两困导万例规定,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粮食流通管理和监督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三条
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粮食收购者有未按照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或者收购粮食压级压价,垄断或抓井准等测考真种者操纵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任村领高本衣田球担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一)粮食收购者未执攻抓上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松领金单燃卫伯宗;
(二)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收购年显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试免盐司前系子小五发换全检验,或者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五)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粮食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六)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
第四十六条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使用仓储设施、运输工具保延业陆获友儿写换济的,由粮食和储备行政管末乐理等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训写品京阿似金啊全稳警告;被污染的粮食不得非法销售、加工。